鄭州在線討債13年后索欠款超時效駁回債務糾
作者:律師咨詢 發(fā)布時間:2019-04-28 10:09
被告周先生稱:“上世紀九十年代,王某購置了我的塑料顆粒,并分別于1995年3月和1995年4月出具了兩張欠條,證明欠我資料款共計7350元。”被告王某稱:“所欠貨款發(fā)作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現(xiàn)已歷時13年,早已超越法律維護期限。在此期間,周只是在欠款發(fā)作兩年后的1997年提過此事,其后不斷沒向我主張過權益,期間也沒有時效延長和中綴的事實和理由,被告不尊重法律、不注重本人的權益,招致勝訴權的喪失,完整是咎由自取,懇求駁回被告的訴訟懇求。”
■法官說法
《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則:向懇求維護民事權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則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曉得或應當曉得權益被損害時起計算。
審理以為,周先生將塑料顆粒托付王某,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現(xiàn)周某向王某追討貨款,已超越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兩年的規(guī)則,故依法駁回了周某的訴訟懇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