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房產討債債務人玩失蹤后還清債務
作者:律師咨詢 發布時間:2023-07-25 16:08
為了規避1萬多元的債務,偃旗息鼓玩失蹤做起認賬的“白日夢”,卻最終難逃執行法官的巧妙執行,12月4日,廣西桂平市執行法官經過借力人揪出了老賴藍某,促使其主動實行還款義務。
2010年8月份,藍某因裝修房屋工程周轉需求,向朋友江某借款10000元,期限1個月,藍某的朋友吳某作為人對該筆借款承當連帶清償義務,雙方立有借據。但是,借款到期后,江某屢次催還均被藍某以各種理由推脫。2012年11月,江某將藍某與吳某告上。經審理,判決藍某向江某出借10000元借款及利息,吳某對該筆借款及利息承當連帶清償義務。但是判決生效后,藍某、吳某仍然沒有實行還款義務,江某遂于2013年6月向申請強迫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思索該案事實分明、雙方權益義務關系明白,且雙方當事人是朋友關系,執行法官立刻將雙方當事人約至協商還款事宜。協商過程中,藍某宣稱其在判決前曾經出借江某局部款項,其欠江某的錢款曾經少于10000元,因而不服的判決。按照法律規則,藍某不服生效判決的狀況下能夠申請再審,為了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官在充沛尊重申請執行人意見的根底上,給了藍某一個月的時間處置對生效判決不服的事宜。但是,一個多月后,執行法官發現藍某并沒有申請再審或重審的舉措。因而,執行法官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停止調解。調解過程中,經過雙方對質,藍某供認其仍要還江某10000元的事實,但雙方在利息問題以及還款計劃上意見仍無法達成分歧。
在第二次的調解走進“死胡同”后,藍某偃旗息鼓玩起了失蹤,且經過對藍某的財富情況停止調查,執行法官均未能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富。就在案件墮入僵局時,執行法官決議從該案的人同時也是藍某朋友的吳某身上尋覓打破口,于是立刻聯絡吳某,向其釋法明理,釋明拒不實行生效判決的法律結果,說明其作為欠款連帶清償義務人的權益與義務:其作為江某與藍某之間借款關系的連帶人,在藍某不實行還款義務且又無可供執行財富的狀況下,其有義務還清江某所欠借款,但其在實行完這一還款義務后有權向藍某停止追償,希望其配合尋覓藍某,并勸說藍某主動歸還欠款。最終,在吳某的積極參與下,12月4日,藍某主動現身并出借了江某的一切欠款,也為該案畫上了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