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正規房子是婚后購置寫我老婆的名
作者:律師咨詢 發布時間:2022-07-18 20:58
《中華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則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位置對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本人姓名的權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與消費、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在,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或干預。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方案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富,歸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資、獎金;
(二)消費、運營的收益;
(三)學問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富,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則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一切的財富。
夫妻對共同一切的財富,有對等的處置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富:
(一)一方的婚前財富;
(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第十九條 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沒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則。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的商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富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實行扶養義務時,需求扶養的一方,有請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育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奉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實行撫育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請求父母付給撫育費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