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婚姻討債期間所生子女及財富如何處置
作者:律師咨詢 發布時間:2023-07-25 16:08
《最高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則: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則辦理結婚注銷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請求婚后的,應當區別看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注銷管理條例》發布施行以前,男女雙方曾經契合結婚本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注銷管理條例》發布施行以后,男女雙方契合結婚本質要件的,人民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注銷;未補辦結婚注銷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置。
最高人民《關于人民審理未辦結婚注銷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則:“人民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觸及非婚生子女撫育和財富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處理。詳細分割財富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思索財富的實踐狀況和雙方的過錯水平,妥善分割。”
第9條規則: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育,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依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詳細狀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準繩上應由母方撫育,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育。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才能人的,應征求子女自己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別人撫育,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條規則: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置辦的財富,按普通共有財富處置。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對比贈與關系處置;一方向另一方討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則的肉體處置。
第11條規則: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消費、生活而構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置。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則:當事人起訴懇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當事人懇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則的"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的,人民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富分割或者子女撫育糾葛提起訴訟的,人民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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