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催債討債律師假如以后婚姻呈現問題問房子
作者:律師咨詢 發布時間:2022-07-18 20:57
《中華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則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的,準予。雙方必需到婚姻注銷機關申請。婚姻注銷機關查明雙方的確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富問題已有恰當處置時,發給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請求的,可由有關部門停止調解或直接向提出訴訟。
審理案件,應當停止調解;如感情確已決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別人的;
(二)施行家庭或優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招致夫妻感情決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布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的,應準予。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請求,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嚴重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女方提出的,或以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懇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需到婚姻注銷機關停止復婚注銷。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而消弭。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育,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后,父母關于子女仍有撫育和教育的權益和義務。
后,哺*期內的子女,以隨哺*的母親撫育為準繩。哺*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育問題發作爭論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依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詳細狀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后,一方撫育的子女,另一方應擔負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擔負費用的幾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無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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