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有名討債存折被掉包 狀告銀行返還剩余錢款
作者:律師咨詢 發布時間:2019-04-28 10:14
存折被別人調包,招致樸女士在別人的存折中存入9萬元,當時便被取走4.8萬元。向機關報案后,樸女士屢次與中國銀行戰爭里支行交涉支取剩余的4.2萬元,但一直未果。樸女士要中國銀行戰爭里支行將4.2萬元返還并判令支付利息。
樸女士訴稱,2006年4月,在房產時被騙,存折被別人調包,招致樸女士在別人的存折中存入9萬元,當時別人便取走4.8萬元。其在得知受騙后立刻同中國銀行戰爭里支行的工作人員聯絡將該帳戶內剩余的4.2萬元凍結。后其向機關報案。其屢次與中國銀行戰爭里支行交涉支取剩余的4.2萬元,但一直未果。現請求確認該帳號存款4.2萬元為其一切,并返復原告;判令中國銀行戰爭里支行支付利息。《上海律師網》
中國銀行戰爭里支行辯稱:樸女士的確將9萬元存入帳號為其所述的帳戶內,該帳戶內現有存款余額4.2萬元。但其以為,樸女士所持該帳戶的存折留有,樸女士不能提供,故按照有關規則不能為樸女士辦理取款手續。樸女士雖稱其所持存折系被立功嫌疑人調包后的存折,且提供了機關的證明,但該證明未對雙方存取款行為能否存在狡詐等停止認定,故在機關尚未偵結案的狀況下,機關的證明不能作為樸女士取款的根據。另,原、被告的儲蓄存款合同與樸女士與立功嫌疑人之間的侵權關系有著事實上的牽連,本案應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停止。現不同意樸女士的訴訟懇求。
經審理后,以為,依據所查明的事實,樸女士將9萬元存入帳戶內,該帳戶的開戶材料已被機關肯定為虛假信息,且樸女士持有該帳戶的存折及存入9萬元的存款憑條,故分離上述證據,應當確認如今該帳戶內的存款余額4.2萬元為樸女士一切,戰爭里支行應當將上述余額支給樸女士,并按該帳戶存款的商定支付利息。應指出,樸女士誤將9萬元存入以虛假的身份信息開立的帳戶內,招致本案的紛爭,對此亦有過錯,故應承當本案的訴訟費用。 《上海律師網》
綜上,按照《中華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則,判決該帳戶內的存款余額四萬二千元為樸女士樸女士一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支行支給樸女士上述存款四萬二千元;并按上述帳戶所商定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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