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討債收費女子用婚前財富幫丈夫還債 離
作者:律師咨詢 發布時間:2019-04-28 10:12“婚后,我用本人的兩萬元錢,替丈夫歸還了他婚前的個人債務,這筆錢他是不是應該還給我。”夫妻倆鬧,妻子在財富分割中,想要回替丈夫歸還的債務,為此,夫妻倆兩上法庭,妻子最終能否討回?因感情不和鬧上法庭。
35歲的田岳民家住石河子市4小區,六年前,他和從事個體運營的于樺相識并結為夫妻。妻子于樺說,“結婚前,我本人存了幾萬元積存,婚后,我得知丈夫婚前曾因和朋友協作做生意虧損,欠了兩萬元,我沒多想,就主動用本人婚前的存款替丈夫歸還了他的債務。”
結婚幾年后,田岳民和于樺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務瑣事發作爭持,招致雙方互不信任,以至多年分居。于樺幾次與田岳民協議,但均因財富分割不能達成分歧意見,未離成。今年6月,于樺將丈夫田岳民到,懇求判決。
法庭上,于樺表示:“我們感情曾經決裂,沒方法再在一同繼續生活,我請求,同時,我用婚前本人的錢給田岳民歸還了他婚前的個人債務兩萬元,他應該把這筆錢還給我。”
這筆兩萬元錢,丈夫能否該歸還妻子?一審審案以為,于樺用婚前個人存款為田岳民歸還個人債務,本著“婚前個人財富歸各自一切,婚前個人債務由各自歸還”的準繩,判決準予兩人,田岳民返還于樺的兩萬元。
關于一審的判決,田岳民以為:“于樺在我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她的婚前財富歸還我的債務,這種行為是屬于她的自愿贈與行為。何況,就算屬于我個人的債務,于樺在六年的時間里歷來沒有向我主張過權益,從時間上來說,也早已過了訴訟實效。”為此,田岳民不服一審訊決,于今年8月,向農八師中級提起上訴。
中院在調查核實后以為,于樺用婚前財富在婚后替田岳民歸還婚前債務是自愿的,不存在脅迫、狡詐及法律制止性的規則,是于樺自愿處分個人財富的行為。所以,應視為是贈與行為。
近日,中院作出終審訊決:撤銷原判,駁回于樺請求田岳民返還婚前財富2萬元的訴訟懇求。(文中人名為化名)
律師說法:
律師:從另一個角度講,在案件中,分割的財富應當是尚存的債權債務。對已不存在的財富不應當分割。于樺在婚后將其婚前財富替田岳民歸還了婚前債務,該婚前財富實踐曾經不存在,所以于樺主張田岳民返還該筆款是沒有法律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