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鄭州公產房注銷在我名下該怎樣分
作者:律師咨詢 發布時間:2019-04-28 10:04
婚后屬共同財富,但男方家出資應該作為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歸還。然后共同運用公產房屋。
相關法律學問:
《中華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則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富,歸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資、獎金;
(二)消費、運營的收益;
(三)學問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富,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則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一切的財富。
夫妻對共同一切的財富,有對等的處置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富:
(一)一方的婚前財富;
(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第十九條 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沒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則。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的商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富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實行扶養義務時,需求扶養的一方,有請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育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奉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實行撫育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請求父母付給撫育費的權益。
子女不實行奉養義務時,無勞動才能的或生活艱難的父母,有請求子女付給奉養費的權益。
制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摧殘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能夠隨父姓,能夠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維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度、集體或別人形成損傷時,父母有承當民事義務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益。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益,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擔負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度維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益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女關系的有關規則。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益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弭。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優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育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益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女關系的有關規則。
第二十八條 有擔負才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于父母曾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育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育的義務。有擔負才能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于子女曾經死亡或子女無力奉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奉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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